老人存款交给侄子保管后被据为己有,拿了人家的好处,就得赡养老人!这侄子不厚道,拿钱了还不管!法官最终判决正确,侄子女们的贪婪冷漠又自私,得到了报应!
金钱是试金石,试出了人的心。法律判的很好,老太太做的对!我们一起来具体看看。
近日,辽宁沈阳一8旬孤寡老人陈老太将自己的46万元存款交给侄子陈先生保管后,没想到这侄子真不靠谱,居然将钱全转到自己名下,而且自此就不再看望照顾老人了。
老人无奈报警,不过依然索要无果。之后,就立下遗赠协议,要将所有遗产留给负责其生养死葬的养老院。
然而,万万没想到的是,就在老人去世、养老院起诉后,侄子却反口说这是赠与。目前,该案法院判了。
一审法院认为:
首先,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第1128条规定,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上述法律规定,实则是指关于代位继承。即陈老太未婚、未生育子女,父母及哥哥均先于其死亡。故陈老太哥哥的三位子女可代位继承陈老太的遗产。
其次,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,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简而言之,陈老太三个侄子女确实是代位继承人,理论上都有继承陈老太遗产的资格,但能否顺利继承,还要看陈老太生前有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。
也就是说,养老院手上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,是本案的关键。即无效,由陈老太三个侄子女继承;反之,则应当由养老院来继承。
最后,遗嘱的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一、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;二、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;三、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。
第一,出院诊断均未记载陈老太意思不清或丧失行为能力,且能配合查体,故可认定其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,陈老太在“立遗嘱人”上签字按手印,郭某等8人在“见证人”上签名按手印。庭审中,4名见证人出庭作证,证明陈老太想把存款留给养老院,立遗嘱时陈老太意识清楚,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。
结合陈老太报警向陈先生索要存款的行为,可形成有效证据链条,认定该遗嘱内容系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第三,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,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陈老太订立遗嘱表明将遗产赠与养老院,该遗嘱主文系打印形成,遗嘱人陈老太及多名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捺印,遗嘱注明年月日,且多段视频证明陈老太在遗嘱形成之前及遗嘱订立过程中神志清醒,是其意思表示真实,并多次主张将遗产赠予养老院。上述特征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。
综上,该遗嘱内容真实、形式合法有效,系有效遗嘱。因此,一审法院确认这份遗赠协议合法有效,并判定陈先生应当返还46万元给养老院。
一审宣判后,陈先生三兄妹均不服,并是陈老太生前赠与并已存到其名下为由,提出上诉。
但二审法院认为,陈先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已经多次承认是代为保管,并非赠与,故二审维持原判。